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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0
实施时间: 2013-1-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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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工信委、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集团: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5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决定组织申报2013年度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重点
  以2013年度省级重点节能项目为基础,重点支持在钢铁、化工、有色、建材、电力、煤炭等重点耗能行业开展的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煤矿低浓度瓦斯发电、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及节能技术示范、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所报项目应为前期工作基础较好,2013年内可以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建设,2013年内可竣工投产或完成较大投资的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4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一)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主要包括:老旧锅炉更新改造;工业锅炉、窑炉综合节能改造等。
  (二)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主要包括:钢铁行业干法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烧结余热发电等;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建材行业余热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改造;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利用等。
  (三)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包括: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四)能量系统优化项目包括:钢铁、有色、化工、电力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量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发电机组通流改造;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
  (五)节能技术示范项目包括:在建筑、交通、商业、农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社会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
  (六)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省、州(市)、重点县(区、市)等节能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节能监察等节能监管体系能力建设,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二、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除应当符合上述2013年申报的重点范围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先进适用并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项目依托的主要工艺技术、主体设备不属于淘汰范围;
  (三)项目单位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相关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四)项目实施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五)申报的节能量应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六)按照投资主管部门要求所需的备案、土地、环保、规划等各项手续齐备,工程建设管理规范;
  (七)项目采用的技术原则上应属于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二、三、四、五批)或我省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技术工艺和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示范作用明显。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
  (二)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所在企业不在我省公布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名单之内;
  (三)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
  (四)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风能、生产质能等。
  (五)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州(市)工信委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格式》(附件1)的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书面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文档。
  (二)项目单位所在州(市)工信委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后,将项目申报材料汇总,选定重点项目并按优先顺序排序后,填写《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连同联合上报文件、项目材料、项目材料电子版,于2013年2月28日前报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省级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省属企业集团将下属单位项目汇总后,填写《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于2013年2月28日前直接向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申报,并抄报项目所在州(市)工信委和财政局。
  (三)项目节能量计算按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附件3)计算,并按照《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附表4)折合为吨标准煤。
  (四)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后,向社会公示拟支持的项目清单,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安排下达年度节能降耗专项资金。
  (五)请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做好项目申报工作,逾期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
  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表格可登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站下载。
  联系人:省工信委 节约能源处 杨丽莉
  电 话:0871—63512144 0871—63513260(传真)
  邮 箱:ynsjnb@
  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永安路37号(650011)
  联系人:省财政厅 经济建设处 段 俐
  电 话:0871—63631707
  邮 箱:dl920@
  附件:1.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格式
  2.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
  3.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量确定原则和方法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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