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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28
实施时间: 2013-4-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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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自治区金融办关于贯彻落实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意见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金办函[2013]252号)规定,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对自治区金融办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出具确认函认定的鼓励类项目,可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鼓励类项目确认其鼓励类项目主营业务收入。
  (二)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类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纳入利息管理且在贷款利息科目下核算的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可以确认为鼓励类收入,但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不属于鼓励类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贷款利息类收入;贷款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下限,即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或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贷款利息类收入。
  二、关于执行58号文的问题
  经自治区金融办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58号文规定“自2012年起,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执行对象和执行期限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自2012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012年1月1日之后新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6年 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可凭开业批复、经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4月28日
  解读稿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哪些收入属于鼓励类项目收入?
  答: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收入属于鼓励类收入:
  (一)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类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纳入利息管理且在贷款利息科目下核算的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可以确认为鼓励类收入,但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不属于鼓励类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贷款利息类收入;贷款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下限,即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的贷款利息类收入。
  (二)由企业申请,自治区金融办审核确认的其他收入。
  二、如何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中关于“自2012年起,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
  答:上述政策中的“五年”是指自2012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不同时间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政策期限有所不同,即: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012年1月1日之后新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修正:

上述法规被如下法规部分废止:
发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告
发文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1-14
实施时间:2014-11-14

 

删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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