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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收费[2013]179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2-1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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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省卫生厅《关于申请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调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青卫规财[2013]1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综字[2012]194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卫生厅所属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组织全省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包括专业实务考试和实践能力考试,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专业实务考试费每人60元(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每人11元)
  (二)实践能力考试费每人6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11元)
  二、收费单位应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上缴国家考务费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公示规定,本通知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9月1日,有效期满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执收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考试情况(包括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务费收支及组织管理等),书面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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