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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13]8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8
实施时间: 2013-4-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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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协会《关于要求调整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的请示》(浙注协〔2013〕1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核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综合阶段的职业能力综合测试按2个科目收取,上缴国家的考务费按实收取。收取考试考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工本费、报名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三、本复函自2013年4月10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1〕451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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