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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13]8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28
实施时间: 2013-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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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适当调整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浙教函〔2012〕27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笔试(含机考;报考高中、初中教师资格含3科;报考小学、幼儿教师资格含2科)每人每科68元;面试(教师专业技能考试)每人每次280元。以上收费标准均已包含上交国家的考务费,不得在上述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依据国家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原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4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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