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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准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3]43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28
实施时间: 2013-5-1
失效时间: 2016-4-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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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质监局:
  《关于申请重新核准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13〕285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下属单位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在开展标准信息服务时,收取标准信息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要求,委托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委托协议。
  二、收费单位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业务规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收费单位必须按照《广东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2]218号)的规定,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及成本资料、收入状况报我局备案。
  三、以上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你局重新申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相关附件:
标准信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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