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发改价格[2013]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8
实施时间: 2013-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37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药品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政府定价药品
  (一)实行政府定价药品的范围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政府定价药品的管理原则
  1、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
  2、药品定价形式和内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指导价格。
  (三)药品零售价格的执行原则
  1、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国家发改委或我委已制定公布价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公布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销售价格;已上市销售但国家发改委尚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我委申报临时价格,在我委制定临时价格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可根据现行市场情况制定试销价格。
  2、列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国家发改委或我委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公布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销售价格;未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生产企业需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将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公布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3、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药品,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按中标价格执行,未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以药品的最小零售包装单位为计量单位,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相应的最高流通差价率,具体为:实际购进价格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最高流通差价率为15%;实际购进价格在50-100元(含100元)之间的,最高流通差价率为12%;实际购进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最高流通差价率为10%,但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最高不得突破25%。
  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和国家及我省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可登陆《青海经济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www.qhei.gov.cn)。
  二、关于市场调节价药品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范围: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管理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自行制定零售价格,药品批发、零售(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不需在我省办理价格登记或备案手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不得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出具价格证明。
  三、相关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要按照我委《关于报送药品出厂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2〕1084号)规定,按时报送药品出厂价格,禁止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药品价格政策,控制药品加成率,防止药品加成率过高。同时,零售药店要做好药品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标价格和规定的药品加价率,要在显著位置对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的动态监测,加大对本地药品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超出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或擅自将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以异名、别名、商品名或盐根(酸根)不同而按市场调节价药品自主作价销售的行为,依照《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对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2013年1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闽价医[2012]7号 2012/3/1
外轮供应公司供应外轮、海员商品价格管理办法 [89]商价联字第 1989/7/15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 2012/11/28
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 1997/2/24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的通 闽价服[2012]30 2012/8/9
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989]价政字75 1989/10/23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1998/5/1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2004/5/8
关于印发《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1]外经贸计发 1991/7/4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 2007/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