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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价费[2013]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7
实施时间: 2013-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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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海事局、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2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包括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或企业制定的涉及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照发改电〔2012〕230号文的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原则做好清理规范。
  二、这次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重点是: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口岸建设和查验收费、港口码头收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或企业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在当地执行的情况,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提出降低收费标准或取消收费项目及其他重新规范的意见和理由。
  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清理,并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汇总表,于2013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电话(传真):0771-5851518,电子邮箱:zzqwjj@。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级自查清理情况一并汇总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于2013年1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电话(传真):0771-5851518,电子邮箱:zzqwjj@。
  附件:一、广西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汇总表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230号)
  2013年1月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广西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汇总表.doc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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