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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格[2013]3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2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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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电力公司,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由发电企业持国家或省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硝设施验收文件,向我局提出执行脱硝电价申请,经我局审批后执行脱硝电价。
  二、2013年1月1日以前运行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脱硝机组,经我局审批后,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脱硝电价。2013年1月1日以后运行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脱硝机组,经我局审批后,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
  三、经批准执行脱硝和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务于每年1月20前将上年度脱硝和脱硫电价执行情况报告我局。省电力公司务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全省发电企业脱硝和脱硫电价执行情况报告我局。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略)件:1.《发电企业脱硝电价执行情况统计表》
  2.《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执行情况统计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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