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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13]1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23
实施时间: 2013-1-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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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国务院决定开展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其主要目的是系统总结和评价经济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促进产业发展,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的对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3年度。
  三、切实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将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另发),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普查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自治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要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精神,认真落实普查所需各项经费,并按时足额拨付。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数据质量。做好自治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任务。要科学制定方案,以提高数据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可靠。
  (三)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加强宣传。各级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普查工作有关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广泛宣传普查工作动态及普查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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