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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3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发[2013]44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7
实施时间: 2013-4-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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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宁东基地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08号)中关于对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奖励缴费补贴的规定,以及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我区农民人均纯收入6180元的标准,现就2013年我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
  二、补贴标准
  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24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照以下比例分担。具体为:川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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