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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质监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审批中心关于济南市企业设立登记联合审批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济行审发[2013]8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3-15
实施时间: 2013-3-15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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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和群众,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实行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要求,根据市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联合审批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坚持“集中受理、信息共享、联合办理、限时办结、统一发证”的原则,避免重复提报材料,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二、联合审批的部门和职责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和工作保障。市工商局是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牵头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权限,承担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牵头的职责。市工商局、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为联合审批部门,负责履行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国税地税税务登记等职责。
  三、联合审批工作的时限
  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总时限为6个工作日。其中,工商设立登记2个工作日,企业公章备案1个工作日(与工商设立登记并联同步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2个工作日,国、地税税务登记2个工作日。
  四、联合审批工作流程
  (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大厅建立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受理窗口由市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国税局和地税局五个部门组成,负责申请人申请企业设立统一咨询、受理、审核和发证等工作。
  (二)联合审批相关部门要将企业设立办事指南和相关资料、表格,公布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jnxzsp.gov.cn)和各部门网站上,并摆放在综合受理窗口,供申请人查询、下载和领取。
  (三)申请人向综合受理窗口提出企业设立申请,综合受理窗口的工商、公安、质监、国税、地税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分别进行审查。对五个部门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联合审批部门予以受理(国地税分别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确定主办方),由工商部门在工商系统网中录入相关信息。同时,由五部门按顺序向申请人出具《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受理通知书(五部门)》,承诺申请人6个工作日后到联合受理窗口领取相关证照,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部门要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受理窗口相关部门提交补正材料,承诺办结时限自申请人向五部门补全全部材料后计算。
  (四)工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小时后,将企业注册信息传送到市审批网数据库内(审批网自动生成相关部门专用表格),综合受理窗口联合审批部门要及时查看市审批网数据库内企业设立核准的情况,下载共享信息,及时补录本部门审批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工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号扫描上传至中心审批网数据库。
  (五)工商部门将企业设立相关信息传送到中心审批网数据库后,公安部门立即核准企业设立的信息,确认无误后,发起公章备案流程,并将公章备案相关信息传送至中心审批网数据库内。
  (六)质监后台窗口查看到市审批网数据库内企业设立核准和营业执照的信息后,即发起组织机构代码证流程,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企业机构代码信息传送至中心审批网数据库内。
  (七)国、地税查看到中心审批网数据库内企业设立核准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后,即发起税务登记流程,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企业税务登记相关信息传送至中心审批网数据库内。
  (八)相关部门将企业设立证照办齐后交综合受理窗口。税务登记办结后自动发短信给申请人告知来中心大厅企业设立联合受理窗口领取相关证照和印章,同时,履行有关签字和资料备案、留存等手续。
  (九)部门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办理的,应在审批时限到期前三个小时内,向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由本部门窗口负责人签署的告知函件,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五、联合审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协调小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副主任刘龙宝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窗口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密切配合。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参与推进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工作,做好内部办公网络与市审批网络的对接,有关硬件设备的配备和业务人员选调及培训等工作,确保综合受理窗口3月底试运行。
  (三)信息共享。综合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验后,部门后台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申报材料。各审批部门因自身工作疏忽导致颁发的登记证照(批文)内容出现错误时应自行纠错,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通过市行政审批网上办公系统告知相关部门同步处理。
  此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工商局 市公安局 市质监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审批中心
  201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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