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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13]14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3-21
实施时间: 2013-3-2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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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方案要求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联 系 人:何政华
  联系电话:0591-87665356
  传 真:0591-87554373
  电子信箱:fjldgz@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方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现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组织发动阶段
  (一)加强领导(3月15日- 31日)。各地要成立规范劳务派遣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各县(市、区)要指定专门的联络员。3月31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联络员名单和工作方案报省厅备案。
  (二)开展宣传(3月15日-6月30日)。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和内容,重点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用工岗位适用范围、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搞好培训(3月15日-6月30日)。
  1.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专题研讨会和以会代训等方式,开展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组织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
  2.要积极发挥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的作用,采取主动送法上门等方式,认真抓好劳务派遣单位、各类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学习培训,增强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用工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全面摸底调查阶段(4月1日-5月10日)
  为使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能够如期全面贯彻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对现有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况集中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摸底调查内容见附表),做到不漏一户劳务派遣单位,不少一家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台账。5月10日前向省厅写出专题报告,填写上报摸底调查情况报表。
  三、清理准备阶段
  (一)清理相关法规政策(5月11日—5月31日)。各地要对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已经制定出台的涉及劳务派遣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与法律相抵触的,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修订或废止。
  (二)做好清理整顿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关准备(5月11日—6月30日)。各地要根据摸底调查掌握的准确情况,对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清理整顿劳务派遣单位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逐个单位分析形成处理意见,为7月1日开始依法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整顿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等,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规范指导阶段(6月1日-6月20日)
  各地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
  (一)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以及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违法行为。
  (二)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规定的,要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调整。
  (三)对7月1日前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人社部即将下发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引导工作。
  五、检查验收阶段(6月21日-6月30日)
  6月25日前,各设区市要向省厅上报开展专项行动报告。6月中下旬,省厅规范劳务派遣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各设区市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组织检查验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纠正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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