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价管[2013]56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6
实施时间: 2013-1-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49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中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中石化海南分公司等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企业:
  液化石油气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品,价格变动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为保障春节期间液化石油气的正常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做好春节期间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级市场液化石油气最高批发价格。根据国内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化和省内一级市场进货价格情况,自2013年1月29日起,将我省一级市场液化石油气最高批发价格从每吨7600元调整为每吨7000元。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一级市场最高批发价格3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布辖区内二级市场液化石油气最高批发价格和三级市场液化石油气最高零售价格。
  二、省内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企业要确保市场液化石油气供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中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要做好产销衔接,继续落实好对省内市场的优惠政策。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积极组织气源,启动储存设施,保障春节期间市场液化石油气供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价格高位运行期间,尽量压缩利润空间,减轻群众负担。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春节期间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监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从严查处各种哄抬价格、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化情况,增加价格的透明度。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2]6号 2012/5/10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3年1月份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 宁价工[2013]2号 2013/1/5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 沪价商[2008]7号 2008/12/18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有关事 宁价工[2014]27 2014/11/1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3]200号 2013/10/1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一级市场液化石油气最高批发价格的 琼价价管[2015] 2015/1/23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2]12 2012/7/11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3]182号 2013/9/11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 沪价管[2013]17 2013/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