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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核定第一批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费管[2013]14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3-15
实施时间: 2013-3-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0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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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省机关幼儿园、海南省直属机关第二幼儿园、海南师范大学附属幼儿园、海南省农垦总局机关幼儿园:
  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57号)规定,结合幼儿园办学等级与财政补助经费情况,经研究,现就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标准

幼 儿 园 名 称
办学等级
收 费 标 准元/学期.生
海南省机关幼儿园
省示范园
2550
海南省直属机关第二幼儿园
省示范园
2400
海南师范大学附属幼儿园
省示范园
2400
海南省农垦总局机关幼儿园
省二级园
1750

  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上浮不超过20%。
  学习用品(包括教材等)、文娱活动用品、卧具等项目应由财政补助经费购置列支,幼儿园不得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午休管理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5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学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幼儿园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将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五、本通知从2013年春季入学起试行2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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