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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监[2013]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4-15
实施时间: 2013-4-15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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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会计监督服务宏观调控和财政管理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13年度全省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3]8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对659个单位(见附件1)开展会计监督检查,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统一实施,检查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至10月20日。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一)对交通建设行业开展联动检查。根据财政部要求,省财政厅确定100户交通建设单位(见附件5)参加全国重点行业联动检查。重点检查交通建设行业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投融资平台、投资评审机构、交通建设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成本盈利水平、职工薪酬分配等情况,并对其执行国家宏观调控及财税政策、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检查,同时积极探索开展绩效监督。
  (二)开展重点行业检查。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政资金重点扶持领域,对教育和公用事业等行业开展重点检查。一是教育行业。对承担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和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检查,重点是单位学校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政资金使用、教育收费等情况,同时加强调研,剖析教育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二是公用事业。对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检查,重点关注其财务核算、财政资金使用等情况,掌握当地保障居民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民生。
  (三)加强会计监督检查。除交通、教育、公共事业等行业外,各地财政部门要依据财政管理和财税改革需要,结合部门预决算审核、财务收支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三公”经费,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同步监督格局下统筹安排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资金使用、税收征管质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监督检查,以及常态化治理“小金库”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会计监督成效。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在坚持财政部门为主的基础上,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检查;要落实检查经费,充分保障专项检查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证检查顺利进行;要开展查前培训,检查前对检查人员进行严格培训,确保检查效果。
  (二)坚持“双向延伸”。各地财政部门要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坚持双向延伸,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相互验证,提升会计监督检查的层次和效果。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蓄意会计造假、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验资报告、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完善公示公告。2013年,各地均要建立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检查前要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检查结束后,要对外发布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应有正式文书格式,在财政局网站、当地报纸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
  (五)确保检查效果。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检查名单认真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规模;检查中要创新检查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务求检查实效。省财政厅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公示公告、联动检查、处理处罚等情况进行抽查,并采取编发简报、集中交流、现场观摩等方式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交流。
  四、材料上报及考评
  (一)材料上报。
  1.各市(地)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所属县(市)上年度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今年检查工作组织情况、查前公示信息,于5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监督局。
  2.各地财政部门检查开始后,要每月报送一次检查快报,上报检查开展情况等工作动态,并不定期报送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
  3.各市(地)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所属县(市)检查情况,并将汇总情况及各市县具体情况一并上报。具体包括:
  (1)检查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检查开展的整体情况,重点说明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汇总报表(见附件2、附件3)。
  (3)参加全国联动检查(交通建设)的检查总结报告、报表、专项调研报告。
  (4)典型案例、调研报告、经验交流等其他材料(市级报送的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不少于2篇、县级不少于1篇)。
  联动检查的总结材料(总结报告、调研报告、信息等)应于9月15日前报送,其他材料应于10月15日之前报送。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并报送电子版。
  (二)考核评比。按照财政部要求,检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对各地财政部门的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数量,检查成果,检查方式方法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情况,检查总结、案例、调研、信息等材料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考评将采取抽查、定量和定性分析方式进行,考核评比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上报财政部。
  附件:1.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名单
  2.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一)
  3.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二)
  4.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
  5.联动检查名单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013年会计监督检查名单.xls    
附件2: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一).xls    
附件3: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二).xls    
附件4: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xls    
附件5:联动检查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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