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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省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企[2013]2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4-17
实施时间: 2013-4-17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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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预算单位,有关省直企业: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黑政发[2011]84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11]99号)规定,为做好2012年度省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省直企业(以下称企业)需在4月30日前将《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一式两份上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时上报电子文档,申报表由各预算单位到省财政厅企业处领取)。
  (一)国有独资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应交利润基数乘以我省确定的上交比例申报。应交利润基数为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法定公积金统一按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余额的10%填报,合并报表当年净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净利润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法定公积金按零填报。
  (二)国有控股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是公司应向国家分配的2012年度股利、股息。国有控股企业申报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对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主管预算单位将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提出公司利润分配建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上年利润有调整的企业,应对调整情况进行说明,以文件形式随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中介机构对上年利润调整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说明,一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省直企业根据主管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结果,将需要补缴的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数,填列到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中的以前年度欠交利润项目栏次中。
  (四)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申报。
  (五)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除百分数取整数外,其余数据均以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
  二、各预算单位要根据中介机构审计后的2012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对所监管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进行审核,于5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于6月15日前提出复核意见。
  三、各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同意的复核结果,于6月30日前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根据实际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数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调整建议。省财政厅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各企业依据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其中:应交利润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须在1个月内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可分两次在2个月内交清;应交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在3个月内交清。各企业务必在9月30日前完成上交工作。
  五、各企业和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申报、审核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确保申报结果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上交。对隐瞒、截留、不交、少交或不按时交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和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联系人:苏丽娟;联系电话:0451-53628561。
  附件: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7日
相关附件:
附件: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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