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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电煤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监[2013]15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17
实施时间: 2013-5-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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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三明、龙岩、泉州市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闽价商[2013]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电煤价格监管,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6月5日起开展电煤出厂价格监测工作。现将《福建省电煤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请你们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于4月30日前将定点报价单位报价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省价格监测中心。
  二、采报价定点单位原则上每设区市2个,如报告制度中指定的定点单位条件不符,各地可自行调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福建省电煤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于2013年5月5日开始试行,6月5日起正式运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4月17日
  福建省电煤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闽价商[2013]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电煤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准确地了解电煤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适应电煤价格监管,制定本监测报告制度。
  一、监测组织实施单位及采报价定点单位
  监测组织实施单位为三明、龙岩、泉州市物价局,负责本报告制度在当地的组织实施、监测数据上报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采报价定点单位为本报告制度指定的电煤生产企业(见表一),负责价格监测数据的采集报送工作。
  二、监测内容及监测品种
  (一)监测内容。电煤出厂价格。
  (二)监测品种的规格等级。电煤监测品种为热值4500—5000大卡与5000—5500大卡两种(见表二)。
  三、采价时间及报告周期
  电煤生产企业出厂价格监测报表为月报,各电煤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将本企业上月的平均出厂价格向设区市价格监测机构报送,遇节假日可顺延上报。价格涨跌幅超过10%,应说明原因,如遇突发性价格大幅度上涨或下跌等异常波动时,应及时报告情况。
  四、报送办法
  为提高价格监测工作的时效性,三明、龙岩、泉州市物价局价格监测机构应在每月5日当日(遇节假日顺延)将电煤价格监测数据通过福建省价格监测系统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遇价格异常波动时可采用电话形式报送。监测数据报送列入价格监测工作质量考核,发现虚报、瞒报或迟报,将予以通报批评。
  表一:选定采报价电煤生产企业

设区市

企业名称

龙岩市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漳平奇峰矿业有限公司

三明市

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公司

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

泉州市

福建省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永春煤矿

  表二:福建省电煤生产企业出厂价格监测月报表
  报价单位:

商品名称

规格等级

计算单位

本月平均

上月平均

比上月%

备注

电煤

4500-5000(含)大卡

元/吨

 

 

 

 

电煤

5000-5500(含)大卡

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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