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养发[2013]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4-15
实施时间: 2013-5-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4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3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4%。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养老、医疗保险账户,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
  五、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终身不变。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已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职工从事灵活就业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六、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七、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可以提出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条件的,月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八、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其个人医疗账户的计入标准、门急诊、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症观察室留院观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医保综合减负办法按照本市城镇医疗保险同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等待期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2〕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一发〔1998〕39号)规定参保,且本通知实施后未中断缴费的人员,可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十、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二、凡按本通知规定参保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 豫人社办函[202 2024/6/27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 杭劳社就[2009] 2009/7/1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辽劳社发[2006] 2006/11/22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有关涉及灵 沪财税[2020]32 2020/7/28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2020]22 2020/12/24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2024/2/2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 粤人社规[2021] 202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 桂劳社发[2003] 2002/12/3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 津人社办发[202 2024/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 沪人社就发[201 20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