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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有关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20
实施时间: 2013-4-2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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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口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上述条款,各出口企业应对照本企业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情况,对2012年的出口货物劳务的税务处理情况进行清理,对于没有进行税务处理的出口货物劳务,应在2013年6月15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具体清算公式如下:
  2012年应申报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2012年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已申报免税货物劳务销售额-已按内销征税货物劳务销售额-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货物劳务销售额
  请各出口企业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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