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13]8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7
实施时间: 2013-4-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70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12〕309号)规定的标准平均降低20%,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如后,上下浮动幅度仍为20%不变。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造等)按降低后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的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降低后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收费基准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4月7日
  附件
  降低后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收费基准标准
  居住建筑
 

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

(元/平方米)

5(不含)以下

2.0

5(含)-10(不含)

1.75

10(含)-15(不含)

1.55

15(含)-25(不含)

1.3

25(含)-50(不含)

1.05

50(含)以上

0.85


  公共建筑
 

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分档累进计费基准标准

(元/平方米)

3(不含)以下

3.0

3(含)-5(不含)

2.3

5(含)-10(不含)

1.85

10(含)-15(不含)

1.65

15(含)-25(不含)

1.4

25(含)-50(不含)

1.2

50(含)以上

0.9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10/9/2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 晋政办发[2011] 2011/2/23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 陕发改环资[201 2011/9/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 浙经信资源[201 2012/3/25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2011/3/2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渝发改环[2011] 2011/7/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 桂发改环资[201 2012/7/30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 鄂发改环资[201 2011/4/1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闽经贸投资[201 201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