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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地震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13]8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7
实施时间: 2013-4-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59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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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震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根据省监察厅《关于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协商沟通情况的通报》,现就降低地震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震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地震安全评价收费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1〕344号)规定的标准降低20%。按市、县(市、区)政府的规定,现行实际收费已经低于降低后收费标准的地方,应继续执行,不得提高。
  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签订合同(协议)、提供服务的项目,若在4月25日后收取费用的,均应执行本通知降低后规定的标准。
  三、地震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地震安全评价服务的行业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贯彻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震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浙江省物价局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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