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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3-30
实施时间: 2013-3-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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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县)财政局、商务局、省直各有关进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3]35号)要求,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发改产业[2011]937号,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为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目录》规定范围。
  (二)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的进口技术或完成报关手续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发现有重复申请的,取消本年度申请进口贴息资金资格。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填报材料,具体要求补充如下:
  (一)在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
  (二)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三)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自2013年起,对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础按比例支付的技术费的技术进口给予一次性贴息。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四)《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五)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钴精矿、钼精矿、锑精矿等矿产品,应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分别注明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属于《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的,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第4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七)《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2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要求
  (一)企业按照《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省商务厅(一式两份)和省财政厅(一式一份)。
  (二)各项目单位要于4月10日前向同级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本企业使用资金的相关材料,各市(州)、县(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在4月25日前,将情况汇总报省商务厅机电处、省财政厅企业处,省级企业要于于4月25日前向省商务厅机电处、省财政厅企业处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省商务厅机电处联系人:李 飞 电话:0431-85677444
  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人:张丽鑫 电话:0431-88550569
  附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版)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二0一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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