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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统字[2010]9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统计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时间: 2010-9-19
实施时间: 2010-9-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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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房地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有关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房地局)、统计局、调查队: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和走势作出准确判断,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价格变动信息,有助于提高政府监管水平,加强宏观调控,引导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强协作,明确分工,共同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部门”)、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与合作,密切联系,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信息资源共用。各有关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1)统计部门要提前向房地产部门提出房屋销售价格统计所需要的样本范围,房地产部门应当向当地统计部门提供样本范围内有关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数据(数据提供办法见附件2),数据不足或不全的,由当地统计部门补充调查获得。国家统计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调查总队以及其他有关城市调查队负责将数据整理补充后报国家统计局。
  各级统计部门应在每月8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同级房地产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快报等统计信息。房地产部门在保密期内仅限内部使用,不得对外提供。
  三、加强安全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各级房地产部门和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保密意识,采取安全可靠的保密措施,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统计法》,确保原始信息资料在数据交换、存储和加工等过程中的安全。对房地产部门提供的基础信息,统计部门只能用于编制价格指数,对数据处理设备实行专人保管,不得泄露和对外提供。
  四、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的发布工作
  国家统计局按月发布大中城市的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国家统计局发布后,各有关城市可以发布当地的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具体方式由当地统计部门和房地产部门协商确定。
  附件:1.35个大中城市名单
  2.数据提供办法
  国家统计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35个大中城市名单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重庆、成都 、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附件2:
  数据提供办法
  一、每套成交新建商品住房提供的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幢号、总层数、所在层数、房屋结构、成交总价(合同金额)、建筑面积、签约时间。
  二、提供时间:各有关城市房地产部门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当地统计部门提供上月有关房屋成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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