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走出去”促进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商外经字[2013]18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4-10
实施时间: 2013-4-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5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走出去”促进资金政策的通知》(财企[2009]290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现将做好2013年“走出去”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走出去”促进资金支持重点和标准
  1. 对外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省内企业到境外从事资源勘探开发、农业合作开发等,实际对外投资100万美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省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实际对外投资100万美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一个项目只补助一次前期费用。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前期费用补助。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对外签约承揽境外承包工程,新签单个项目合同金额500万美元以上(设计咨询合同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合同额2‰(设计咨询项目补助标准按合同额的2%)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分包项目按合同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3.境外经贸合作区补助。
  省内企业在境外建设经贸合作区(工业园、援非农业技术示范中心),给予标准化厂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超过3%的补助;进入园区发展的企业,给予厂房租金不超过50%的补助。
  4.海外投资保险费用及承包工程保函费用补助。
  对外投资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给予实际支付保费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承包工程企业开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发生的保函费用给予50%补助(投标保函按10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5. 贷款贴息。
  (1)企业从事对外投资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单笔贷款(不含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50%贴息支持,单个项目一个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农业类项目按80%贴息,单个项目一个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额不超过中方对外投资总额。
  (2)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境外项目建设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单笔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50%的贴息支持,单个项目一个年度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3年。贷款额不超过合同额。
  6.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用补助。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开展外派劳务人员综合培训,按培训合格并实际派出人数,给予每人400元的培训费用补助。
  7.企业信用评价补助。
  企业参加申请参评国际承包商225强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并获得国际承包商225强和AAA信用企业称号的,对申报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8.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
  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商合函[2011]6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年外派劳务500人以上、1000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建设费用支持。
  9. “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给予50%补助。
  10. 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
  我省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企业实际支付费用最高10%的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二、申请资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近3年来无违规违法行为。
  3.对外投资项目需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登记,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省商务厅和省外汇局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4.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须具有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没有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具有商务部门核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项目须经备案审查,按规定办理外派手续,并按《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业务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没有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三、申报材料
  1.对外投资企业须提供:
  (1)企业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境外企业的注册文件及资金投入证明(外汇部门出具);并购类项目须提供并购协议;
  (4)申请贴息须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填写《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贷款付息一揽表》(见附件2);
  (5)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助须提供保费支付凭证、保险合同(复印件)及《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
  (6)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须提供购销合同、费用发票、费用支付凭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7)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附件5)。
  2.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须提供:
  (1)企业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项目合同的商务部分(复印件);
  (3)申请贴息须提供贷款合同、贷款入账凭证及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填写《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贷款付息一揽表》(见附件2);
  (4)申请保函费用补助须提供保函复印件、当年度保函费用结算凭证复印件及《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
  (5)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助须提供保费支付凭证、保险合同(复印件)及《费用支出明细表》(附件3)。
  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提供:
  (1)企业申请报告并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外派劳务人员名单、护照、签证复印件,工作准证复印件;
  (3)对外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4)安徽省外派劳务考试中心盖章确认的《外派劳务人员名单》(附件4)。
  4.境外经贸合作区须提供:
  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投资的相关凭证,合作区建设进展情况说明。入园企业厂房租赁合同,费用支付凭证等。
  5.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须提供: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平台的规章制度、与外派劳务企业的合作协议、外派劳务人员名单(附件4)。
  四、申报程序
  市县属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各市商务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5月20日前以联合行文形式,分别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
  省属企业、中央在皖企业及省直管县企业的申报材料于5月25日前分别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
  五、资金审核及拨付程序
  省商务厅、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各市、县、省直有关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费用补贴金额和贴息金额。
  中央在皖企业、省直企业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市、县企业由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再由市、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至企业。
  同一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上限不超过400万元,境外经贸区(工业园、援非农业技术示范中心)领办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最高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当申报资金超过财政安排资金总盘子时,支持金额将同比例调整。
  请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财政部门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支持范围和时间抓紧组织申报。
  该文件可从省商务厅、财政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李琼,电话:0551-63540112;省财政厅何义,电话:0551-65100398。
  特此通知
  附件:1.安徽省“走出去”促进资金申请表
  2.对外投资(承包工程)贷款付息一览表
  3. 费用支出明细表
  4.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5. 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0日

相关附件:
2013年外经申报通知附件.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服务企业“走出去”税收指引 2018/6/1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国税际[2010] 2010/8/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 苏地税发[2010] 2010/7/1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的 宁政办发[2015] 2015/10/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走出去”纳 深圳市国家税务 2016/3/14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暂 大财企[2006]28 2006/6/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 内政办发[2016] 2016/12/30
《“走出去”税收指引》[2024年修订版] 2024/10/17
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走出去”促进 皖商外经字[201 201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