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培训任务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人社发[2013]8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4-12
实施时间: 2013-4-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0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培训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和有效,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就业专项资金培训任务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和目标。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对申请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开展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认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就业专项资金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
  二、认定范围。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全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同时,对其培训工种同步进行认定。所认定的工种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执行(资金管理办法有调整时,工种的认定范围也相应调整)。
  三、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原则上应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工作经验;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无违规办学行为和违法记录;
  (三)具备承担培训必备的场地、设备、资金、管理人员、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有一定的信息化教学和管理条件;
  (四)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五)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六)专业设置符合市场需求,教学过程规范,教学质量过硬;
  (七)注重培训效果,培训后就业情况和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良好;
  (八)具备稳定的就业渠道,有较好的就业推荐和职业介绍能力。
  四、认定程序
  (一)申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所辖区域的申报材料;
  (二)评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各申请机构的工种设置、培训条件、机构管理、设备设施、师资力量、培训效果等情况开展评估,根据评分参考表进行评分,作出评估意见;
  (三)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评估意见,在得分高于60分的培训机构中,择优认定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四)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所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五、申报材料。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办学相关审批文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出具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须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管理人员和所有专、兼职教师人员花名册及资格证书(包括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会计证书复印件);
  (五)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备、设施的清单,所申请培训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六)近两年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应包含培训后就业率、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和企业开展合作、就业服务等主要佐证材料;
  (七)各项组织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材料。
  六、组织管理
  (一)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的日常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中,省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市(县)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由所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严把关,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根据实际培训任务需要和市场需求确定认定的培训机构数量。各市县要在认定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相关资料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备案。
  (三)对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资质有效期为两年。期间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资格。
  (四)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办法。
  附件:1、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培训任务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申请表.doc
  2、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培训任务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评分参考表(试行).xls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4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商业银行关于 甬劳社就[2002] 2002/11/28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就业专项资 闽人社文[2013] 2013/4/3
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财规[2014]4号 0001/1/1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 青财社字[2009] 2009/6/16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使用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履行开 甬劳社就[2002] 2002/8/20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社会保 黔人社厅通[201 2012/2/8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闽财社[2012]72 2012/10/26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社[2008]23 2009/4/17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 黔人社厅通[201 2012/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