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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险中心函[2013]49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13-4-16
实施时间: 2013-4-1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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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2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99号,以下简称《纪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在全国社会保险经办系统做好《纪律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报请部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保经办队伍不断壮大。广大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始终坚持以人民的利益为重,默默无闻,自觉奉献,甘耐清贫,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但也要看到,社会保险经办过程中涉及基金收、管、支和个人权益信息的管理与维护,本身也存在着较高的职业风险。近年来,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法违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纪律规定》首次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和经办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的20项纪律,其中多项纪律直接涉及经办业务,针对性强,对于增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纪律观念,加强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促进社会保险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结合本系统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落实方案,确保将《纪律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狠抓贯彻落实
  要加强《纪律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经办机构领导干部特别一把手要带头学习。要通过学习宣传,让所有的工作人员都熟悉了解并严格遵守《纪律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组织开展学习宣传,让《纪律规定》真正入眼、入脑、入心。所有经办机构(包括基层公共服务平台)都要在醒目位置张贴《纪律规定》。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定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应与《纪律规定》一起在服务窗口公示。要将贯彻落实《纪律规定》与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结合案例分析,切实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效果。要以贯彻《纪律规定》为抓手,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风险管理。要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梳理业务风险点,将《纪律规定》涉及的业务环节作为高风险点,采取多种控制手段,防范和降低风险,最大限度的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抓好自身学习贯彻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经办机构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要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明确工作和时间要求,定期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本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部中心将利用多种方式,对各地经办机构学习贯彻落实《纪律规定》情况开展检查并适时进行通报。
  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13年4月16日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一、严格社会保险审批事项。坚持政务公开,按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办事。
  (一)不准违规审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
  (二)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资格审查事宜;
  (三)不准违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擅自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核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严格社会保险标准制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四)不准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社会保险事项评审评定专家名单,干预专家评审意见;
  (五)不准违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目录等制定调整事宜;
  (六)不准违规决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和协议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结算标准。
  三、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七)不准私自或与他人串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八)不准违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使用范围;
  (九)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严格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坚持落实内控制度,推进逐级授权、逐级审查和分段分岗专人负责制。
  (十)不准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十一)不准隐匿、滞压社会保险费或将社会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之外的资金账户;
  (十二)不准擅自扩大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增减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变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违反审批程序,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支付社会保险基金;
  (十三)不准虚列、虚报、虚增支付项目,或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诈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五、严格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坚持分权制衡原则,科学设置信息系统用户权限,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流程。
  (十四)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参保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资料;
  (十五)不准违规外泄各类业务信息和重要数据;
  (十六)不准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政府采购过程中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利用其他手段谋取私利。
  六、严格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坚持依规监督,依法处理。
  (十七)不准接收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安排;
  (十八)不准违规干预或插手监督检查项目和程序;
  (十九)不准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
  (二十)不准擅自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结论,违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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