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汇算清缴软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13]4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2-22
实施时间: 2013-2-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5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现就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机关应用软件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使用总局部署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通汇总软件进行数据汇总和上报。各市(州)地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也可自行选择汇算通软件平台进行数据接收和处理,但向省局上报数据时须转换为涉税通软件格式。
  二、纳税人应用软件
  纳税人应用软件分为免费版和收费版。地税机关向纳税人提供免费版涉税通和汇算通企业端软件。主管地税机关应注意收集纳税人使用软件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无法解决的逐级向上反映。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收费版企业端软件,但主管地税机关在接收数据时应要求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数据报文进行报送。
  三、工作要求
  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向使用免费版企业端软件的纳税人收取软件服务费,也不得指定或强行要求纳税人选用收费版企业端软件,由纳税人自行选用收费版企业端软件并与软件提供人协商服务费用等。标准数据报文和免费版企业端软件均在省局门户网站和FTP服务器上下载,并以便捷的方式提供给纳税人。
  各级地税机关使用涉税通汇总软件中的问题,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服务热线电话4008112366,也可联系软件公司各地服务分公司。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2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2022/2/1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外商 粤国税函[2005] 2005/2/17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 2020/3/27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2023/2/27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 津国税所[2001] 2001/12/2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6/5/19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 2004/1/1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受理2020年度个人所 国家税务总局内 2021/2/26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浙地税函[2007] 2007/3/1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内国税外函[200 200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