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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车船税法执行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13]11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16
实施时间: 2013-4-1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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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2013年度车船税法执行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度车船税法执行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11]712号)、《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3年度车船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12]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纳税人的规定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上述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的规定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是指除道路交通以外在机场、港口、铁路站场、货运站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区域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船舶。车辆、船舶的具体分类以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为准。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游艇和辅助动力帆船以船舶国籍证书(或所有权证书)记载为“游艇”或“辅助动力帆船”作为判断标准。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购买船舶以购置发票所载日期为准。不能提供上述资料,但可以提供其他表明车船购买日期证明资料的,以相关证明资料所载日期为准。
  四、车辆的申报纳税时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2013年度车辆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避免集中在某一时段申报纳税,纳税人可按车辆登记证书所记载日期对应的月份缴纳税款(购置新车辆除外),且在向公安车管部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先缴纳车船税或办理减免税手续。购置新车辆应在向公安车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船税或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车辆的申报纳税地点
  依法应当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在车辆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在广州市范围内,对车辆的申报纳税地点规定如下:
  (一)单位车辆。
  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个人车辆。
  纳税人可通过地税机关提供的多种方式申报纳税: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区(市)地税局及其下属各税务分局、税务所。
  2.对外悬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私人车辆车船税代征点”牌匾标识的官方合作私人车辆车船税代征点。包括: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车船税代征点、开通车船税代征业务的街镇“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或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及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的车船税代征点。
  3.“好易”电子自助终端或登陆网站(只受理2012年度已登记车辆底册资料的车辆)。
  六、申报纳税资料
  (一)2012年度已登记车船底册资料的纳税人应提供:
  1. 客车及船舶提供车船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校验,不需留存)。
  2.摩托车、货车及其他按自重计税的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校验,不需留存)。
  3.纳税申报表(单位纳税人适用)。
  (二)2012年度未登记车船底册资料的纳税人应提供:
  1.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货车及其他按自重计税的车辆另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凭证或其他记载车船有关技术指标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车船技术指标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没有国家标准且无同类车船可参照核定的,由纳税人书面自行申报有关技术指标。在自行申报车船有关技术指标时单位纳税人需加盖公章,个人纳税人需手工签名。纳税人通过代征单位缴纳税款的,应向代征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有关技术指标,由代征单位代为收取。
  2.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纳税人适用)。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可以证明纳税人身份的证件。
  3.新购置车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购买船舶发票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申报表(单位纳税人适用)。
  (三)新购置车辆补录入车牌号码纳税人应提供:
  新购置车辆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后,纳税人应持车辆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缴纳车船税地点补录入车牌号码。
  七、单位内部行驶车船的信息登记
  (一)单位内部行驶的车船,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以相关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二)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且企业自编车牌号码或船舶名称的,以企业自编车牌号码或船舶名称作为车牌或船舶名称标识,其他信息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其他记载车船技术指标的书面资料所记载信息为准。
  (三)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且企业未自编车牌号码或船舶名称的,以企业名称的简称(两个汉字)和车船的固定资产编号作为车牌标识,其他信息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或其他记载车船技术指标的书面资料所记载信息为准。
  (四)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按本指引第六点第(二)款第1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与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共享单位内部行驶的车船的信息。
  八、底册登记信息管理
  (一)尚未登记底册资料的车船,地税机关和代征单位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登记资料完整、准确录入相关信息。
  (二)已登记底册资料的车船,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应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系统中底册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经核对资料一致的,征收税款;经核对资料不一致的,更正系统底册资料,并根据更正内容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其中:原通过地税机关登记的,由该地税机关更正系统底册资料;原通过代征单位(市邮政局除外)登记的,由代征单位主管地税机关更正系统底册资料;原通过市邮政局代征网点登记的,各区(市)地税机关均可更正底册资料。
  (三)购置新车辆注册登记后需补录入车牌号码的,地税机关和代征单位应将留存的车辆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与纳税人缴纳税款时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合并装订。
  (四)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应要求代征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取消其代征资格。
  (五)代征单位应在主管地税机关的辅导下,将2012年度收取的车辆登记资料复印件,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地税发[2011]168号)要求,完成整理装订、制作目录及移交清单等工作后,移交主管地税机关。
  九、车辆完税凭证(证明)的出具
  (一)单位车辆。
  对单位纳税人一次申报开具一份完税证或缴款书,逐辆开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告知书”)。
  (二)个人车辆。
  对个人纳税人逐辆开具完税证或缴款书;通过电子自助终端或网站缴纳税款的,只出具自助终端打印的凭证,不再另行开具完税凭证(证明)。
  十、车船信息变更的办理
  (一)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转让过户当年度税款尚未缴纳的,由转让过户后的纳税人缴纳当年度税款。
  (二)办理地点。
  1.车辆在个人之间转让过户的,各区(市)地税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税务所均可办理。
  2.车辆在个人和单位之间转让过户的,到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3.车辆在单位之间转让过户的,买受方或转让方主管地税机关均可办理。
  4.对于没有建立底册,又经过多次转让过户的车辆,由车辆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第一个单位性质车主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和过户手续。车辆取得时间根据车辆登记证所记载信息录入,并根据车辆登记证书所记载的过户信息依次办理过户手续。
  5.船舶在单位之间或在个人之间转让过户的,买受方或转让方主管地税机关均可办理。
  6.船舶在个人和单位之间转让过户的,到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三)办理转让过户应提供资料。
  1.转让过户后新车主身份证明(个人纳税人适用)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单位纳税人适用)。
  2.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当年度完税凭证(证明)原件。
  十一、减免税事项的办理
  (一)减免税规定。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或减征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6.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7.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8.公共交通车船。
  9.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二)减免认定及资料提供。
  1.不需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减免税事项。
  (1)捕捞、养殖渔船。仅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农业部令第39号)列举的除捕捞、养殖渔船之外的其他渔业船舶,如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不属于免税船舶,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其中,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判断标准。
  (3)警用车船。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判断标准。
  以上三类车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优惠,不需到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2.应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减免事项及资料提供。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有关人员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提供:
  ①使领馆出具的办理减免车船税的书面申请(使领馆自有车船适用)。
  ②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凭证或其他记载车船有关技术指标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广东省外国机构服务处出具的登记“领”字车牌车辆办理车船税免征手续的证明(购置新车辆适用)。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核发的领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领事官员个人车船适用)。
  ⑤车船购置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购置新车船适用)。
  ⑥《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提供:
  ①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出具的办理减免车船税的书面申请(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自有车船适用)。
  ②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凭证或其他记载车船有关技术指标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复印件。
  ④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车船所有人是其有关人员的证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有关人员个人车船适用)。
  ⑤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有关人员个人车船适用)。
  ⑥车船购置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新购置车船适用)。
  ⑦《备案登记表》。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纳税人应提供:
  ①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凭证或其他记载车辆有关技术指标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购置新车辆适用)。
  ③可证明车辆相关技术指标符合《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减免条件的书面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纳税人适用)。
  ⑤《备案登记表》。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纳税人应提供:
  ①船舶国籍证书(或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当年度缴纳船舶吨税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度尚未缴纳船舶吨税的,提供上一年度缴纳船舶吨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纳税人适用)。
  ④《备案登记表》。
  (5)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纳税人应提供:
  ①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车船明细列表。
  ③车船在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证明或说明。
  ④《备案登记表》。
  ⑤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除机场、港口和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之外,其他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在单位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应依法缴纳车船税。
  (6)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广州市区范围内申请减免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提供:
  ①《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或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线路批文原件及复印件(购置新车辆除外)。
  ②申请减免税的车辆明细列表。
  ③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或其他记载车辆有关技术指标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购置新车辆适用)。
  ⑤车辆用于公共交通的说明(购置新车辆适用)。
  ⑥《备案登记表》。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购置新车辆办理减免税时可暂不提供第①项资料,在车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证明后应及时将第①项资料提交主管地税机关。
  广州市区范围内申请减免公共交通船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提供:
  ①《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审查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申请减免税的船舶明细列表。
  ③船舶国籍证书(或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船舶购置发票(购置新船舶适用)。
  ⑤《备案登记表》。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从化市、增城市的公共交通车船办理减免税手续需提供的资料由当地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7)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纳税人应提供:
  ①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凭证或其他记载车船有关技术指标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农村居民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居民的身份证明指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纳税人农村居民身份的书面资料。
  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购置新车辆适用)。
  ④《备案登记表》。
  (三)减免税受理时间。
  2013年度车船税减免手续办理时间为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6月30日(新购置车船除外),2013年6月30日以后新购置车船年内均可办理。纳税人逾期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减免税办理程序。
  1.申请。纳税人携带第十一点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申请减免车船数量较多的,纳税人可报盘申报。
  2.受理。主管地税机关受理人员接到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资料后,应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打印《受理备案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对未按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同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的资料。纳税人报备的减免税项目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费范围或不属于广州市地税局管辖业务范围的,应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审验。征收前台受理后,移交审验人员。各区(市)地税局的具体审验流程及权限设置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
  4.发放减免税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审验后,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辆,逐辆打印《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减免税证明”)发放给纳税人。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船舶,可汇总打印减免税证明并附减免明细表。对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船,依法征收税款。
  十二、退税办理
  (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应携带当年度完税凭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到地税机关办理报停或注销手续,同时可以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车船被盗抢的日期以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回执中注明的被盗抢日期为准。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因多缴、错缴等原因办理退税的,纳税人向多缴或错缴纳税款的机构申请办理退税。
  (三)退税办理地点如下:
  1.通过地税机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向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通过代征单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向代征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3.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向保险机构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四)个人纳税人可凭身份证件按现行退税程序办理退税,不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五)办理退税应提供:
  1.《退(抵)税款申请表》一式四份。
  2.完税凭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报告。
  4.因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申请退税的,需提供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相关证明(如公安受理回执、车船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船报废或灭失的证明)。
  5.车船登记证书或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单位纳税人适用)。
  7.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纳税人适用)。
  8.以纳税人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折复印件(个人纳税人适用)。
  9.减免税证明(减免税退库适用)。
  十三、车船税查验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其他
  (一)对于单位内设机构、单位没有经营行为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已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是名下有车辆需要缴纳车船税等情形,纳税人应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再申报纳税或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纳税人通过电子自助终端或网站缴纳税款的,以自助终端打印出的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证明,地税机关原则上不再另行开具完税证明。因机器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纳税人未取得自助终端打印的凭证,由自助终端所属公司负责打印凭证。
  (三)对于纳税人不慎遗失完税凭证(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的,补开具完税证明或减免税证明的办理地点如下:
  1.单位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2.个人纳税人原通过地税机关缴纳税款或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到该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或补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3.个人纳税人原通过代征单位(市邮政局、电子自助终端和网站缴税除外)缴纳税款的,到代征单位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
  4.个人纳税人原通过市邮政局代征网点缴纳税款的,各区(市)地税机关均可开具保密信息告知书。
  5.个人纳税人原通过电子自助终端或网站缴纳税款的,由自助终端所属公司负责补打印凭证。
  (四)纳税人跨区变更经营地址后将车辆迁出广州市,由车辆迁出时纳税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车辆迁出手续。
  (五)本指引“进口凭证”系指车辆一致性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六)本指引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指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要求提供“复印件”除特别注明外,需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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