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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切实做好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市政办发[2001]129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1-10-8
实施时间: 2001-10-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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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切实做好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切实做好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物价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和全国、全省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秩序,制止乱涨价、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和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市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近几年,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有所改变。但同时也应看到,农村“三乱”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在近几年农产品购销不畅、价格持续低落、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三乱”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不仅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更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各区县、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这次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全面清理涉农价格和收费,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秩序,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全面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具体范围包括:粮食、棉花等农产品收购价格,农用柴油、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农村中小学教育、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农民建房收费等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邮电资费、药品价格和农村医疗收费、农机服务收费等涉农服务收费。
  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规范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秩序。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并落实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加强农灌水价和农村电价管理,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杜绝搭车收费,坚持实行计量收费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提高水电费收取的透明度。 清理整顿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违反审批权限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涉农收费,并立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对符合审批权限规定的涉农收费,也要进行认真审核,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取消,过高的收费标准要降低,并按照管理权限上报。
  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农村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服务,必须实行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要坚决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机构,变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行为;制止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搭售商品,强制农民接受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制止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三、在全面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抓住重点,大力整顿农村电价和农民建房收费秩序。
  结合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2001年底前,阎良区和户县要实现区、县内城乡用电同价。其它“两改”已完成的区县,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确有困难的,要首先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两改”未完成的区县,农村电价要严格控制在现行的分类综合电价以内,不得突破。各区县供电部门要落实农村用电“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农村电费承包,规范电价管理和电费收取行为。区县物价部门要认真抓好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深入乡村,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在规定电费之外乱摊其他费用和借农网改造之机乱收费,突破规定标准收费的,要严厉查处。
  落实中央有关减轻农民建房负担的政策。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对不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所有收费项目,要依法取消,立即停止收费。要结合全国土地和住房建设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擅自立项及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以及借农民办理建房手续之机搭车收费等行为。建立健全农民建房收费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收费审批程序和收费行为。
  四、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服务性收费和各级物价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价格、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粮食等农产品收购价格等。推行公示制度,要与贯彻明码标价、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要求及亮证收费结合起来。
  乡镇政府要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由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收取或代收的国家规定的粮食保护价、电价、水价等价格。村行政组织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村提留、乡统筹以及水价、电价等涉农收费项目的有关情况。民政、计生、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劳动等有涉农收费的部门,也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规定的收费;供水、电力、电信、邮政、医院(卫生院)等经营单位均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牌或价目表,公示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中小学要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规定的收费。对每项价格或收费都必须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对象、监督电话等。 乡镇政府和村级行政组织对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收费部门、单位公示的收费内容,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所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根据国家计委和省政府的要求,全市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目标是:2001年底前,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的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要立起来。2002年上半年以前,各行政村的公示栏、公示牌也要立起来。2002年底前,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公示栏、公示牌设立到自然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市政府将把县、乡政府贯彻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作为全年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评内容之一,层层落实责任。区、县物价部门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做法,争取广大农民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关心、支持,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充分运用价格执法手段,严肃查处一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大案、要案和重点案件。对拒不执行处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完善价格举报查处制度。区、县物价检查机构要在各个乡镇设立价格举报信箱,并向农民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设置“12358”价格举报标志,在乡村醒目的地方悬挂。做好对农民来信来电来访的接待工作,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举报,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建立和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扩大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的覆盖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以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为主体,乡镇监督站和村监督员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保持物价机构和物价队伍的稳定,为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秩序,加强农村价格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范围广,内容多,难度大,任务艰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这一工作摆上重要的工作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抽调一定数量的业务骨干负责这项工作。整顿工作要有方案、有部署、有检查。各区县、各部门也要建立工作联系协调制度,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合力,综合治理,确保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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