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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奖发票管理办法的通告
发文文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4-9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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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3年4月9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消费者提高索要发票积极性、经营者增强依法用票自觉性,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的摇奖和兑奖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奖发票是指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可以参与发票摇奖的地税普通发票。
  有奖发票摇奖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采用计算机摇奖方式对一定时期内的有奖发票进行随机摇奖,并对有奖发票中奖人支付奖金的活动。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范围内有奖发票的摇奖和兑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摇奖管理
  第六条 有奖发票每月摇奖1期,每年共摇奖12期。每期设置5个奖项,奖金为190万元。其中:一等奖1个,奖励人民币60万元(现金,税前,下同);二等奖3个,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三等奖5个,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四等奖10个,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五等奖20个,各奖励人民币5千元。
  第七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由个人消费者合法取得,当月已办理交验手续的《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可以参与有奖发票摇奖。
  单位消费所取得的发票不列入有奖发票摇奖范围。
  第八条 参与有奖发票摇奖的《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付款方名称”栏应当填开消费者真实姓名,《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付款方类型”栏应当填开“个人”。
  第九条 有奖发票摇奖以1元为计奖单位,如发票开具金额有小数,尾数按四舍五入进位到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摇奖系统”(以下简称“摇奖系统”)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计奖单位数量生成摇奖号码,进入奖池参与摇奖。单张发票中奖后,不再参与其他奖项的摇奖。
  摇奖系统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开发和维护。
  第十条 消费者可以登录大连地税网站(www.dl-l-tax.gov.cn)查询所持发票进入有奖发票奖池情况。
  第十一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使用摇奖系统公开进行有奖发票摇奖,并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中奖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在摇奖现场当场公布,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在大连地税网站和公共媒体上发布中奖通告。
  第十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有奖发票摇奖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三章 兑奖管理
  第十三条 中奖人应当于开奖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领奖资格,弃奖的奖项和奖金自动转入下下期奖池。
  第十四条 有奖发票奖金应当由中奖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领取。办理领奖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中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中奖发票“付款方名称”栏一致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中奖人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载明委托事项并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经中奖人或委托代理人当场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押印后,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留存。
  第十五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兑奖人员在兑付奖金前,应当对中奖人提供发票的真伪、填开是否规范、业务真实性和证件资料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兑奖人员应当在中奖发票原件上加盖“已兑奖,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印章后,将发票原件返还中奖人。
  第十六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中奖奖金。
  第十七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放有奖发票奖金时,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第十八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对中奖人信息给予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兑奖:
  (一)空白发票,假发票,已声明被盗、作废、冲正和被冲正的发票;
  (二)票面严重破损,票面内容无法辨认或有涂改痕迹的发票;
  (三)未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领用单位或个人不符的发票;
  (四)超过兑奖期限的发票;
  (五)发票填开的付款方名称与兑奖人有效身份证明姓名不一致的发票;
  (六)未按规定项目填开或填开不规范的发票;
  (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的发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营者在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当进行认真核对,可选择登陆大连地税网站、手机扫描二维码或拨打12366-2咨询电话等方式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如取得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发票,应当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或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举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依法对经营者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兑奖人员在进行兑奖审核时,如发现通过伪造、变造中奖发票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为自然日,“日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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