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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启动保险业地震应急三级响应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3]3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4-20
实施时间: 2013-4-20
失效时间: 2014-8-12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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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保监局、保险公司:
  4月20日,我国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强烈地震。根据中国保监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监会决定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级响应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建立应急指挥机构。保监会成立应急工作小组,王祖继副主席任组长,李劲夫、黄洪主席助理任副组长,办公厅、产险部、寿险部、四川保监局为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统一组织领导保险业抗震救灾工作。
  有关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要及时启动本单位、本辖区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科学应急措施,合理调度人、财、物资源,及时果断进行处置。
  各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灾情收集、分析和评估,研究、实施应对措施,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密切配合当地政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保监局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辖区各有关保险机构,密切配合当地政府抗震救灾,主动报告保险业相关情况,指导保险机构开展查勘理赔,协助稳定灾区生产生活秩序。
  各保险公司要顾全大局、勇担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深入灾区开展理赔服务工作,确保抗震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三)制定新闻发布制度。各单位新闻宣传要紧紧围绕本单位抗灾救灾工作,重点宣传救灾有效措施以及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二、落实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一)值守应急保障。各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明确应急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并将联系方式报告保监会值班室,确保联系畅通、响应及时。值班人员要注意了解各方面情况,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二)信息系统保障。各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应急方案,做好数据信息备份,保障突发事件状态下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安全储存和传输。各保险公司要力保受灾地区基层机构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理赔服务提供支持。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灾区保监局和保险公司要采取得力措施,准备必要经费和物资,确保正常工作秩序。有关保险公司要制定大灾赔付资金保障计划,确保保险赔款及时到位。
  三、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灾害时期信息报送制度,责任落实到人,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收集报送有关信息。
  (一)信息报送内容
  1.灾区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自身情况。包括干部职工及大楼、财产受灾情况,业务系统运转情况,所采取的安全救护措施等。
  2.灾害应对及理赔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领导和紧急部署安排情况,人员、资金、物资设备调集情况和投入数量,特殊时期理赔政策及措施,客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保险损失及赔付情况等,以及在抗震救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
  3.保险业参与社会救助活动情况。包括协助灾区政府和人民进行恢复重建,实施急难救援,组织捐款、捐物、捐赠保险的项目及金额等。
  4.保险业抗震救灾工作的社会反响。包括政府、客户及媒体对保险理赔服务的评价,可列举具体事例;被保险人对当前理赔工作的意见建议、群众投诉以及处理情况等。
  5.对保险工作的反思及建议。当前保险抗震救灾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通过保险反映出的社会管理、企业应急基础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保险企业、监管部门应急处理体系建设情况以及相关保险业务经营的反思等。
  (二)报送方式和要求
  1.请各保险总公司自4月21日开始,每日报送“保险业抗震救灾情况统计表”(报表格式详见附件,从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每日12:00之前报送截至前一日情况;无因灾保险损失的,可说明情况后不报送。其他文字信息由保监局和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送。
  如无特殊情况,报送材料电子版发至保监会专用邮箱,无须传真。电子邮箱:kzjz@circ.gov.cn
  2.所报文字材料及统计表格需由有关负责人签发。
  3.文字材料要言简意赅,数据准确,尽量通过数据和事实说话。
  请各单位于4月21日12:00前将本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设置情况、应急总指挥、值班负责人和信息报送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座机和移动电话)报保监会值班室。
  附件:保险业抗震救灾情况统计表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20日

相关附件:
保险业抗震救灾情况统计表.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发[2014]68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4-8-12
实施时间:201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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