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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社[2013]4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审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11
实施时间: 2013-4-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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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106号)要求,各地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为确保债务化解任务的顺利完成,省级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快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3月31日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债务化解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1)。自查报告在总结当地债务化解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还需附以下材料:纳入本次化债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文件,以及化债资金拨付到位的拨款凭证等凭据。各地财政部门同时负责汇总填报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情况表》(格式详见附件2)。自查报告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情况表》报当地政府审核盖章后于5月20日前报各市财政部门。
  二、组织实施市级复核工作。各市财政、卫生和审计部门要联合对所辖县(市、区)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实地复查。复查可采取县与县之间互查、市级组织抽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联合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形式,每个县(市、区)复查面不低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的30%。各市财政部门在复查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情况表》。市级复核资料于6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三、组织进行省级督查工作。省级财政、卫生和审计部门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对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期完成化债任务的地方,将相应核减省财政医疗卫生补助资金。督查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关系到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已列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医改责任书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按期完成。
  附件: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自查报告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情况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审计厅
  2013年4月11日

相关附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自查报告.doc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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