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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管[2013]1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26
实施时间: 2013-3-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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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降低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II)(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9585元调整为9275元,降低31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8765元调整为8465元,降低30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下调(详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合理安排调运,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九、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在3月27日13:3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
  附件:1.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3.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2013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3年3月27日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元/吨)

(元/升)

90号汽油(II)

9275

6.92

93号汽油(II)

9832

7.47

97号汽油(II)

10388

7.89

0号柴油

8465

7.31

正5号柴油

8296

7.17

正10号柴油

8126

7.02

负10号柴油

8973

7.75

负15号柴油

9142

7.90

负20号柴油

9396

8.12

负30号柴油

9565

8.26

负35号柴油

9735

8.41

  附件2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2013年3月27日
 

品    种

 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90号汽油(II)

8875

93号汽油(II)

9432

97号汽油(II)

9988

0号柴油

8065

正5号柴油

7896

正10号柴油

7726

负10号柴油

8573

负15号柴油

8742

负20号柴油

8996

负30号柴油

9165

负35号柴油

9335


  附件3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2013年3月27日
 

品    种

 最高批发价格(元/吨)

合同约定配送

合同未约定配送

90号汽油(II)

8975

8885

93号汽油(II)

9532

9437

97号汽油(II)

10088

9987

0号柴油

8165

8083

正5号柴油

7996

7916

正10号柴油

7826

7748

负10号柴油

8673

8586

负15号柴油

8842

8754

负20号柴油

9096

9005

负30号柴油

9265

9172

负35号柴油

9435

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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