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发[2013]3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3-19
实施时间: 2013-3-1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8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2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95元定额计发。
  2.2012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3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的月标准由700元提高为1000元,副高级  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月标准由600元提高为800元,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013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含2013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对于普遍调整后养老保险待遇已经达到或超过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待遇水平的,本次调整不再倾斜。
  2.对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60元,全年72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离休人员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完善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执行方式。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转发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二)确保发放。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缴费基数、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三)总结报告。具体落实情况,2013年4月10日前按附表要求填报,4月20日前将转发本通知的正式文件和书面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 省 财 政 厅
  2013年3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 济人社发[2012] 2012/6/19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省直基本养老 2013/3/27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加北京市城镇企业离休人员 京劳社养发[200 2002/1/23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 内人社发[2012] 2012/1/1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3年 津人社局发[202 2023/11/28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 冀人社发[2012] 2012/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 浙人社发[2012] 2012/1/1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津人社局发[201 2016/4/29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2008年1月1日起给参加养老 青劳社厅发[200 2008/1/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 浙人社发[2013] 2013/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