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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会[2013]1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4-17
实施时间: 2013-4-17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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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了解和掌握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和时点
  截止2009年12月31日,经我市财政部门审批并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普查方式
  通过财政部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填报系统填报数据。进入系统有两种方式(建议使用IE浏览器):一是通过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服务大厅”栏目,“在线申报”子栏目进入系统;二是登陆网址(https://dljz.mof.gov.cn)进入系统。
  三、有关要求
  1.普查对于今后我国代理记账行业的改革、全国统一执业平台的建立、机构信用档案的健全等都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请各代理记账机构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抓好落实,确保上报的信息真实完整。
  2.各代理记账机构应在财政部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填报系统自行注册用户号、登录口令,选择所属行政区划,再登录进入“系统填报界面”,按要求填报《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代理记账分支机构一览表》,如代理记账机构未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不填写第二张表。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 “上报”—“批量上报”。
  3.各代理记账机构务请必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填报工作。对未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填报数据的代理记账机构,市区财政部门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专项检查。
  4、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难问题,请及时向我委会计处、各区财政局会计科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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