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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市供水成本定期监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3]38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17
实施时间: 2013-4-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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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广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粤价[2007]6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建制镇以上城市供水企业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审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建制镇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成本。
  二、监审内容
  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全省城市供水企业2011-2012年的供水成本水平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包括:
  (一)企业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各项收、支情况,利润及其他财务指标;
  (二)供给与销售:查阅企业各类原始生产记录,核定企业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量、外购净水量、实际产销差率等指标;
  (三)企业人员工效:审核企业工资水平与定员情况,包括生产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结构是否合理等;
  (四)供水设施利用情况:审核企业实际供水能力与设计规模是否相适应,有无因供水设施建设过度超前,导致供水成本上升;
  (五)企业供水成本:审核企业各项成本、费用构成是否合理,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和比例是否合理;
  (六)其他与供水成本有关的情况。
  三、工作要求
  监审工作由省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组织实施,确定抽查范围,审核、汇总城市供水企业的成本数据资料,核算全省城市供水行业平均成本水平。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负责本地区城市供水行业成本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核算和数据库建档工作,并协助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做好对抽查企业的实地监审工作。
  (一)企业自报:各供水企业按照统一要求填报监审表格(包括对主要成本费用指标作相关文字分析说明),直接报送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进行初审。
  (二)复核: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负责对本地区供水企业的成本数据资料进行复查核对,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委托县(市、区)物价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城市供水企业的成本数据复查、核对工作。
  (三)抽查: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对部分企业的成本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取证,抽查地市另行通知。
  四、上报时间及要求
  (一)上报资料:
  1.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按2011、2012年分别填报。其中,城市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及折旧情况表(表三)按固定资产明细项目逐一填报,不得按大类汇总填报(详见附表)。
  2.企业内部管理资料
  (1)企业简介,经营情况说明;
  (2)城市供水投资立项有关批件(复印件);
  (3)企业定员情况及相关批件;
  (4)企业部门架构及人员情况。
  3.企业会计核算及相关资料
  (1)2011-201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2011-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
  (3)2011-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其他业务收支明细表、生产成本及制造费用明细表、主营业务利润构成表;
  (4)2011-2012年度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明细表;
  (5)各项社保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各项计提的有关政策文件;
  (6)2011、2012年科目余额表(至最末级);
  (7)2011、2012年购水发票各三份(复印件);
  (8)各类供水用户情况表;
  (9)各类供水用户抄表到户率;
  (10)所填报监审表的成本费用分摊说明;
  (11)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电子版,纸质版资料需企业盖章确认后上报。
  (二)上报范围
  1.21个地级以上市的供水企业;
  2.广州、深圳、佛山、韶关、惠州、东莞、中山、汕头、湛江和肇庆等市各选取3家县(市、区)、镇级城市供水企业,其余市各选取2家县(市、区)、镇级城市供水企业。
  (三)上报时间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于2013年5月31日前按要求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省价格成本调查队。
  附件: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
  (联系人:余帼英,联系电话:020-83134693;联系人:陈莹,联系电话:020-83134579 电子邮箱:gdcbd@)

相关附件: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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