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人社发[2013]1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4-12
实施时间: 2013-4-12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57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农民人均纯收入倍增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3]9号)精神,提高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现就做好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时间和标准
  从2013年1月起,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达到每人每月75元。
  二、资金来源
  自治区统一提高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20元,由自治区、设区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即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按8:2比例承担。中央规定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各设区市、县在中央和自治区规定标准上自行提高标准的部分,由各设区市、县财政负担。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调整 沪人社规[2024] 2024/7/1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调整 宁人社[2013]85 2013/3/25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居民基本 青人社发[2015] 2015/7/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3年调整企业退 京人社养发[201 2013/1/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 浙人社发[2012] 2012/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3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业 沪人社养发[201 2013/1/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沪府办发[2012] 2012/10/26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津人社局发[201 2016/4/29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 豫人社养老[201 2012/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调整本市镇保领取 沪人社农发[201 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