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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13]2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18
实施时间: 2013-3-1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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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挂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地税函[2013]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挂车车船税由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向车船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是法人的,向法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摸清本地区不需要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船底数,强化车船税税源控管,切实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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