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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推荐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工信节[2013]9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时间: 2013-3-27
实施时间: 2013-3-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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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适应国家及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循环经济加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在2013至2015年的3年间,每年总结推出10-20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方式
  (一)推荐范围
  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包括循环经济示范市(县)、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
  (二)推荐方式
  1.拟申报循环经济示范市(县)的,由市县循环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组织有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
  2.拟申报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企业的,由园区、企业向市县循环经济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县循环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应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循环经济示范市(县)
  1.已编制或着手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工作实施方案,且各项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十一五”以来完成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区域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3.区域内工业企业能耗、水耗明显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农户沼气普及率、每公顷建设用地产出GDP、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再生水利用率明显提高。
  (二)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包括工业、农业园区及旅游景区等)
  1.园区管理机制健全,有发展循环经济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已编制或着手园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园区改造方案,且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园区内企业间建立了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实现资源的再生利用;
  3.园区内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和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4.园区的能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水资源产出率明显提高,能耗、水耗明显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好于省内同类园区。
  (三)循环经济示范企业
  1.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有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已编制或着手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工作方案;
  2.企业内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关键链接技术先进,各种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3.“十一五”以来全面完成了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具体要求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抓紧开展推荐工作。推荐材料主要包括:
  (一)海南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市县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出具的推荐意见(正式文件)。
  (三)市县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财政局的现场考评报告。
  1.仅要求对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并提交考评报告,示范市(县)无需提交现场考评报告;
  2.可结合示范单位申报条件出具现场考评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工作成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再利用及清洁生产情况等)、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四)证明市(县)、园区和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及上述推荐条件的文件和资料(包括统计、环保、水务等部门提供的情况)。
  1.示范市(县)
  (1)循环经济规划或工作方案文件;
  (2)2010-2012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2010-2012年工业增加值能耗、水耗,以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农业灌溉用水利用系数、农户沼气普及率、每公顷建设用地产出GDP、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再生水利用率等情况。
  2.示范园区
  (1)设置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园区循环化改造方案文件;
  (2)园区内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及再生利用情况;
  (3)2010-2012年园区能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水资源产出率,以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情况。
  3.示范企业
  (1)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工作方案文件;
  (2)2010-2012年完成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情况;
  (3)2010-2012年单位产品能耗、水耗,综合利用废弃物品种及数量。
  以上材料须打印目录,编写页码,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请于5月20日前将示范单位推荐材料统一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要求的单位予以公布。对选为示范单位的市(县)、园区和企业及其建设的循环经济项目,优先申报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优先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和奖励。
  附件:海南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申报表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2013年3月27日
  (联系人:唐俏瑜、黄福胜,电话:65238381、65239275,传真:65307058,电子邮箱:hnsjnc@;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海南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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