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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福建省、福州市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榕经能[2013]165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16
实施时间: 2013-4-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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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有关企业:
  根据省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开展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环资[2012]906号)精神,结合福州市财政节能(循环经济)项目预算专项资金安排,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申报2013年福建省、福州市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指南》(附件),请你们严格按照申报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指南要求整理汇总有关资料,并将材料胶装成单行本,于2013年5月20日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报到福州市经委能资处,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申报2013年福建省、福州市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指南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6日
  申报2013年福建省、福州市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指南
  福州市经委、财政局根据省经贸委、财政厅开展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以及福州市节能(循环经济)专项预算资金安排,按照财政扶持政策操作规程,结合近几年开展节能(循环经济)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申报2013年福建省、福州市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指南,具体如下:
  一、申报项目的范围
  1.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进行节能降耗工艺、技术、设备更新改造,提高企业能源的使用效率工程。包括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等项目。
  2.节能示范项目: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具有推广普及的工程。包括在建筑、交通、商贸、农业、公共机构等重点节能示范项目,以及节能能力建设项目。
  3.循环经济项目:是指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符合“减量化 </view/2222051.htm>、再利用 </view/2222553.htm>、资源化 </view/2222562.htm>”为原则的工程。包括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项目,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示范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对象、条件
  1.申报项目的对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在福州市辖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并按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月度财务快报信息的企业。
  2.申报项目企业条件:2012年企业交纳税收不低于30万元,且项目投资额原则上高于50万元。
  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有较完善的能源计量与统计管理体系,原则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800吨标准煤(当量值)以上,且项目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等价值)。申报项目符合《福建省实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2012年本),项目可参照国家实施十大节能重点工程为主要内容,适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
  申报项目所依附的改造的主体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限制类、淘汰类的目录以及属于违规审批建设项目不得申报。企业申报年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市经委、财政局联合转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审核。
  节能示范项目:建筑、交通、商贸、农业、公共机构等重点节能示范项目企业必须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项目节能效果显著,在企业实际运作中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较好的示范性。
  节能能力建设,凡建立节能能力建设平台的各县(市)区及各相关部门,开展节能监察、监测、宣传,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为重点企业开展节能培训、教育等活动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支持。
  循环经济项目:项目产生效益(节水、节材、综合利用)能够定量化测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通过投资扩大生产,利用废弃物总量增加;鼓励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节能产品必须取得省级以上有资质机构认定并能投资扩大规模生产;支持清洁生产,已通过审核的企业投资中高费项目;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节水、节材,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已获得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申报)。
  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政府出台的项目扶持资金,不得向多部门申报政策支持,原则上不连续三年安排同一企业的项目。
  三、优先支持项目的企业
  优先支持列入全国万家实施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和列入全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对国家、省、市政府支持的困难行业(如冶金、造船行业)以及结合国家鼓励小微企业和具有示范意义的节能(循环经济)项目、给予特殊倾斜政策。
  四、不予支持的项目及企业
  1.添加燃煤助燃剂项目、只扩大产能产生节能效果项目、利用林业三剩物替代燃料的锅炉改造项目、仅替代而非节约石油项目、节能技术研发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为主投资的项目;形成的节能量不可监测、不可核实的项目。
  2.未按《国家节约能源法》、《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组织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计划和开展能源限额对标活动的重点用能企业的项目不得申报;不支持列入节能低碳行动企业未上网直报能源利用状况的企业;不参加福州市及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节能低碳行动考评的企业。
  五、项目奖励补助标准
  1.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为引导企业完成全市节能指标任务作贡献,自觉投资节能项目,挖掘节能潜力,形成有效节能量,节能项目以奖励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原则上按项目年度节能量(同时参考项目投资额),每节约一吨标准煤给予200元奖励,封顶100万元。
  2.节能示范项目:建筑、交通、商贸、农业、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各控制在1-3个以内,补助标准按节能量每吨200元奖励,封顶20万元。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对成立的县(市)区节能监察机构每年补助10万元,不超过3年。
  3.循环经济项目:原则上按投资额标准(结合项目节水、节材、综合利用等可测定的效果或效益)给予补助,全市循环经济项目控制在20个左右,补助资金实行封顶30万元。
  全部项目奖励补助金额原则上不高于申报企业2012年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其中安排非工业领域节能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省级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总额的20%。
  六、企业上报材料要求与程序
  1.企业按文件要求组织编写材料,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⑴企业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⑵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
  ⑶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⑷2013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汇总表(附件4);
  ⑸企业基本情况概述(含财务管理和能源管理的基本内容);
  ⑹项目报告(说明)书(项目情况、工艺、特点、运行及节能量的测算等介绍文字材料);
  ⑺项目投资(设备)清单(型号、功率、节能率等主要技术参数,可用列表形式);
  ⑻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企业提供经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改造前和后正常生产一年度(或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产值)、能源消费等信息),其它项目提供经统计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改造前和后正常生产一年度(或12个月)生产统计报表复印件;
  ⑼项目建设的其它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设备订购合同、建设施工安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和改造前后对比照片,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情况照片以及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材料);
  ⑽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将装订成册的材料上报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初步审查,县(市)区经贸(发)局初审主要内容是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县(市)区财政局初审主要内容是财务制度规范执行。
  3.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初审后在企业项目基本情况表中做出评价签注意见盖章,由企业将材料上报福州市经济委员会能资处。
  4.申报企业材料中(指所填报的表格)所有名称要与营业执照和公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或别称。
  5.企业提供情况要实事求是,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填报内容若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6.企业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汇总胶装成单行本。
  以上资料单行本一式3份于5月20日前报福州市经济委员会能源与资源综合利用处(由市经委收齐后统一送市财政局、评估、审计单位)。同时为保留存档,申报企业将单行本制成电子文档,电子文档要求如下:全部材料只允许制成WORD或EXCEL文档文件(电子扫描要转换成word文件),存一个文件夹,文件命名为“企业全称”,用U盘报送,不得发到电子邮箱。
  七、申报项目的审核审批程序
  为推进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推动循环经济发展,鼓励企业投资节能(循环经济)项目,支持项目资金总体原则是:项目公开征集、企业自愿申报、部门筛选把关、专家评估审计、政府审核审批、事后监督检查。做到程序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政策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1.市经委、市财政局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对落实的项目以及材料齐全的进行汇总,汇总后将名单及材料委托给专家评估、专项审计单位。
  2.市经委、市财政局委托福州市节能监测中心召集专家对项目技术、工艺改造等进行现场专项评估测算,项目评估报告结论将做为财政奖励的主要依据。
  3.市财政局、市经委对节能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项目投资额和税收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将做为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
  4.专项评估、审计机构将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认真按照相关专业制度规范进行,节能量的测算依据国家发改委《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出具评估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按审计规范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评估与审计机构不收取申报企业的任何费用,其评估审计费用由财政资金负担。
  5.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会审项目,对所报项目依据专项评估意见与审计结论为标准进行会审,如有需要可以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经审议初步确定支持资金的项目,提交市审核领导小组确认。
  6.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将确认的支持资金项目按程序专项上报市政府。根据市政府审批的结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八、申报项目企业编制材料参考文件
  1.福建省实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2012年本);
  2.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表(附件6);
  3.《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发改环资[2008]704号);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最新修订版);
  5.《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
  6.《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发改环资[2007]199号);
  7.《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2008年第一批、2009年第
  2010年第三批、2011年第四批、2012年第五批)。
  附件:
  1.项目申报封面格式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申报项目汇总表
  5.行业名称及编号
  6.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7.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福州市节能服务网上查询下载。
  市经委联系人:洪国辉;电话:83221473;
  传真:83253490;电子邮箱:83221473@
  联系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47号星顺明珠大厦210;
  市财政局联系人:宋蔚珉;电话:87116766;
  联系地址:福州乌山支路财政大楼10层企业处。

相关附件:
榕经能〔2013〕165号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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