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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13年度省级工商发展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经贸产业[2013]2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4-15
实施时间: 2013-4-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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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属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1]104号)和《2013年全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计划》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发展专项行动计划》(闽政办[2013]14号),加大省级资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植力度,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组织2013年度省级工商发展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第二批)申报工作。申报要求参照《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软件产业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贸计财[2012]307号)。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申报项目按属地化原则逐级上报。县(市)项目由县(市)经贸、财政部门向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推荐,经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推荐;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推荐;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财政厅推荐。
  二、项目的资金拼盘必须明确、完整,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落实证明。如涉及银行授信额度批复、借款合同、借据等其他资金落实证明材料,请一并提供(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以示负责)。申报材料除需包括由省财政厅、审计厅确认的优选中介机构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福建省工商发展项目资金经济鉴证表》原件外,还须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完整的企业会计报表(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以示负责)。
  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稀土材料专项的产业化项目设定最低补助标准为100万元,产学研项目和创新及产业对接平台建设补助标准调整为50~100万元。申报稀土材料专项在报送材料时,产业化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产学研项目和创新及产业对接平台项目增加提供项目实施方案。
  四、专项申报指南及本文可从省经贸委网站上查询下载:http://www.fjetc.gov.cn
  五、本次申报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省经贸委产业协调处:邹履传,电话:0591-87812663;
  省财政厅企业处:陈希翀,电话:0591-87097396。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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