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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13]59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4-10
实施时间: 2013-4-10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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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研究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代理记账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促进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办会[2013]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各环节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普查工作,提高普查工作重要性认识,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普查工作。一是积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力争做到普查工作无死角、无遗漏。二是认真调查核实代理记账机构上报的各项信息,确保行业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三是以此为契机,加强代理记账基础工作,严格规范各项审批环节工作,提高区县代理记账工作管理水平。
  二、全面梳理总结,提高普查工作质量
  严格按财政部要求完成数据报送和分析总结工作。一是加强数据信息的报送质量。各区县财政局将经审核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代理记账分支机构一览表》,通过“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填报系统”上报;根据所属地区上报的代理记账机构数据,生成《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并打印纸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二是加强分析总结,深入调查研究。各区县财政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整改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总结分析报告(纸质和电子)上报。
  三、其他事项
  (一)报送时间。2013年6月15日前完成电子数据上报工作;2013年6月22日前,完成纸质数据和分析报告上报工作。
  (二)普查方式及时点。代理记账机构自行注册用户号和登录口令后,选择所属区县,登录进入“系统填报界面”进行填报。本次普查时点为2012年12月31日。
  为积极稳妥完成财政部普查工作,我市2012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报备工作拟在10月底进行。届时将同时实施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有效期管理制度。报备工作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联系人:张英
  联系电话:68423835、88549672(传真)
  邮箱:zhangying@bjcz.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市财政局会计处
  邮编:100048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10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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