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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在京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3]52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3-22
实施时间: 2013-3-22
法规类型: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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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13号令”)和《关于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49号,以下简称“449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企业注册登记地在北京市的招标代理机构申请2013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初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京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资格升级以及资格证书2013年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分别具备13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单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ndrc.gov.cn/wsbs)上注册后,可联系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注册审核,并按照13号令及449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资格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评标专家库情况、招标业绩情况全部内容)和有关电子文件。
  三、根据449号文件的规定,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初审机关需先查验原件,请各申请单位提供原件备查。
  四、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申请的时间为2013年4月6日至5月6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8:00;受理地点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层大厅1号窗口。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东座,咨询电话:66415588-1142;传真:66415802。
  特此通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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