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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人社发[2013]3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2-1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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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缴费的问题,根据《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等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补缴
  (一)范围对象
  本人已缴满的医保年限中有一档和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但二档不足10年的退休人员,以及已一次性按一档趸交剩余医保缴费年限、且自愿申请一档转二档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缴费期满人员”),可按本条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
  (二)补缴申办
  缴费期满人员自愿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的,可在每月1—20日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三)补缴标准
  按本人申办补缴之月一档与二档趸缴标准之差额和一次性应补足二档医保缴费年限计算。
  (四)待遇享受
  缴费期满人员,从完清应补缴费用的次月起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按二档标准予以报销,其个人账户应按补缴费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并一次性补划。
  二、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补缴
  (一)范围对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可按本条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
  (二)补缴申办
  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已中断缴费的),需要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要新参保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参保手续。对用人单位不存在的,由职工或退休人员本人提供有关资料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补缴标准
  1.对用人单位主体存在。职工现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按其申请补缴之月本人的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不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下同)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对已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按其申请补缴时的上年度原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退休人员按其申请补缴时的上年度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规定的缴费比例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
  2.对用人单位主体已不存在。职工或退休人员本人自愿申请补缴其单位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的,按其申报当月个人参加职工医保的二档趸缴标准和补缴年限计算,并一次性补缴。
  (四)本条补缴时间不得早于2005年1月1日。
  (五)待遇享受
  1.用人单位及补缴人员在完清应补缴费用的次月,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补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其个人账户按补缴费的基数和规定比例计算并一次性补划。
  2.职工或退休人员补缴其在劳动年龄段内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职工或退休人员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三、有关要求
  解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缴问题是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市社会保险局要及时细化操作流程、明确业务需求、完善业务软件系统,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及其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做好宣传和具体经办工作。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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