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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购[2013]7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30
实施时间: 2013-1-3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3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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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13年,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区财政工作会议、全区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暨GPA谈判应对工作情况通报会要求,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统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推进源头治理腐败”等两条主线,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一、保障重点项目,进一步扩大规模与范围
  围绕财政支出保障重点,继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扩面增量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国有资产管理等制度改革的协调配合,增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努力推进应采尽采。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规范零星小额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修订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全面加强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监督管理。发布出台《2014-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力争政府采购规模与范围实现新突破。
  二、完善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管采分离”
  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执行机构分离,积极推动财政部门内部专设政府采购监管科室。力争尽快理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各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职范围,更好地形成权职统一、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制约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构建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对旗县等基层单位的工作指导。
  三、填补制度空白,进一步强化法制体系建设
  以《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制度为统领,加强制度建设与创新,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针对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在填补制度空白上下功夫,努力解决目前法律规定上存在的不协调、不明确、不细化问题。建立完善政府采购黑名单制度。加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的管理,提升政府采购操作执行水平。
  四、瞄准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针对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的薄弱环节,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管理,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完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对定点供应商、协议供货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评。严格评审专家管理。做好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积极与审计、监察等部门协调联动,巩固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调研筹备政府采购协会。加大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旗县等基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五、简化运行流程,稳步推广使用电子化平台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的工作思路,在全区推广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力争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政府采购工作“一网通”,达到“分级运行、全面监管”的目标。探讨建设评审专家抽取自动语音通知系统。继续做好内蒙古政府采购网的改版升级工作,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范围,提升监督的有效性。
  六、切实做好宣传和调查研究工作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与调查研究,营造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积极宣传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成效,广泛利用中央级媒体、自治区级媒体和政府采购简报等渠道,做好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释工作,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战略性、前瞻性及改革实践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分析,促进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自治区将继续对宣传和调研工作进行考评奖励,评比结果将计入监管工作综合考评体系。
  七、积极开展GPA谈判应对工作
  坚持统筹国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的原则,深入开展我区加入GPA的利弊分析,探讨完善应对改革的方案。配合牵头省区召开西部地区GPA谈判应对工作会议。通过培训等形式,提高全区各级监管部门对GPA谈判应对工作的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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