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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2013年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资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社[2013]166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3-4
实施时间: 2013-3-4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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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本级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44号),自治区财政厅将核定2013年由本级财政集中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补助资金,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法定比例缴纳的2013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资金。
  二、时间及地点
  核定时间:2013年4月1日—4月30日每个法定工作日;核定地点:自治区财政厅1203办公室。
  三、核定依据
  (一)本单位2012年11月份工资基金册;
  (二)本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
  (三)本单位加盖公章的2012年11月份退休人员的工资汇总表;
  (四)自治区直属驻盟市单位2012年在属地缴纳的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保险金缴款书复印件、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规定。
  对无上述核定依据的单位,财政将不予核定相关的保险补助资金。
  四、资金拨付
  驻呼的本级单位,其经核定、由单位按比例负担的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资金,均由本级财政按核定数额统一拨付到社保基金专户,单位不必另行缴纳;驻呼以外单位,其经核定、由单位按比例负担的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按核定数拨付到单位,由单位按属地规定,自行缴纳,参加属地相关保险。
  为保障资金的及时拨付,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核定,逾期不核。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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