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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13]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4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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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经信委(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经信委: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保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根据我省实际,制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24日
  (对系统只发电子文件)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应符合:
  (一)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设置明细帐;
  (二)对不同研究开发项目进行单独归集和反映;
  (三)对多个研究开发项目共同使用的资源,有关费用能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自主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集中开发等类别。
  第五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第二章 项目确认及登记
  第六条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经信部门确认,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式样见附件1)。
  第七条 项目确认及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的项目按工作职能分别由企业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政府经信部门进行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第八条 企业申请项目确认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见附件4)(一式三份)。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一式三份)。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一式三份)。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一式三份)。
  (五)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一式三份)。
  (六)税务机关、政府经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政府经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2011年第10号)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
  第十条 项目登记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第八条规定相关资料后审核并进行项目登记,出具《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已列入省部级或市级经信部门年度科技计划并经确认的项目,不需再向当地经信部门审核,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存在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按项目进行登记。企业当年存在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按开发项目类别逐项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项目登记采取编号的办法,每个项目一个编号。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采取一次登记编号的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研究开发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的情形,企业应向政府经信部门办理研究开发项目变更登记(式样见附件3),重新取得研究开发项目登记号:
  (一)研究开发项目名称发生改变的;
  (二)研究开发单位名称发生改变的;
  (三)研究开发方式(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发生改变的;
  (四)研究开发项目内容发生调整,或者研究开发费预算发生改变超过10%的;
  (五)研究开发项目未按时间完成的;
  (六)需要进行项目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呈报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会同政府经信部门提出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政府经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联合制定项目确认及登记办法,明确具体流程。
  第三章 加计扣除
  第十八条 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对已经登记的研发项目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备案后享受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已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的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并附报以下资料:
  1.《涉税事项备案申请表》,列明备案依据、范围等;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的复印件;
  3.《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5)。
  委托开发项目,同时报送受托方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受托开发项目填报,附件6)。
  集中开发项目,同时报送研究开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政府经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辅导企业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工作,帮助企业按研究开发项目正确归集、分配和汇总研究开发费用,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重点,为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以及国家和省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及时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按照本办法制订的操作办法,需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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