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采[2013]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1-8
实施时间: 2013-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5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残联,各有关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青政办发[2012]9号)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是参与青岛地区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单位(包括市外投标单位)可以提供反映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证明》(见附件),作为投标单位参加政府采购项目中商务部分加分的依据。
  二、商务部分加分以投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为基数,每超过1个百分点,商务部分评分给予加1分,最高加4分。
  投标单位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以商务部分加分最多的一家投标单位的加分为商务部分的加分。
  三、青岛市投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由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并且出具有效期为一年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证明》。
  青岛市外投标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需经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将审核依据情况翔实函告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由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出具有效期为一年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证明》。
  四、青岛市投标单位以在青岛地区登记注册为依据。
  五、关于《意见》中确定的实施专产专供的事项,各区(市)要按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证明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1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渝财采购[2006] 2006/5/8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要点》的 鲁财采[2016]1号 2016/5/2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计酬管理 2012/3/20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 川财采[2010]58 2010/9/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沪财采[2012]22 2013/1/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政府采购电子监察数据交换 2014/7/1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2011-2012年度政府采购中介 温财采[2013]73 2013/2/28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政 苏国税函[2010] 2010/2/8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 京财采购[2014] 2014/6/25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政府 沪财库[2011]14 201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