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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建[2013]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11
实施时间: 2013-1-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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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发改局,有关“四类工业节能设备”产品推广企业及购买企业:
  为切实组织好我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要求,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制订了《青岛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市)、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11日
  青岛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1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2号)、《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3号)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2]854号)(以下称四类工业节能设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推广工业高效节能产品,提高我市工业设备能效水平,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拉动节能产品市场需求,促进相关节能设备生产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节能产品占比,扩大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实施范围
  四类工业节能设备补贴采取直接向购买单位、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发放的模式。市内企业购买使用纳入国家补贴目录的四类工业节能设备,符合国家节能惠民政策要求的,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给予补贴。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三、职责分工
  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总体安排实施分级负责制度。企业对推广情况负直接责任;各(区)市发改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政策宣传、调查摸底、推广实施、信息上报、项目审查、资金拨付、监督核查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沟通衔接,做好四类工业节能设备生产企业目录申报初审和申报材料审核工作,指导(区)市发改部门做好调查摸底、申报资料审核、信息汇总申报和监督审查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与财政部沟通衔接,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做好市内补贴、清算资金下达等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摸清底数。各(区)市发改部门结合有关实施细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相关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情况,对相关节能设备生产和需求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对下一步的推广和普及情况进行预测和分析,为推广工作打好基础。
  (二)推广目录申报。各(区)市发改部门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及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实施细则要求,组织本地生产企业准备申报材料,会同财政部门对生产企业的推广申请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将符合要求的产品推荐上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购买企业申报。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内的产品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具体要求见相关产品推广实施细则),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区)市发改和财政部门。
  (四)各(区)市核查。各(区)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每月5日前,联合行文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五)市级督查。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推广情况进行督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推广情况进行抽查,对各(区)市推广项目质量给出结论。
  (六)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市推广需求摸底情况,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各(区)市,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市级督查和各(区)市核查意见组织本市资金兑付工作。
  (七)向国家报送信息。每月10日前,市财政局会同时发改委将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信息化部。
  (八)资金清算。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各(区)市财政、发改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系人:市财政局:李睿,电话:85855837;市发改委:周天军,电话:85913058);年度终了后30日内,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信息化部上报全市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九)国家督查。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推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要抓住政策机遇,把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作为今后一段时间节能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把节能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对推动节能减排的拉动作用。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产品推广的日常监管工作,对企业申报情况加强监管与核查力度,对申报项目的审核和资金拨付把好关,确保推广工作高效、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市发改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四类工业节能设备推广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集中宣传,向社会公告国家补贴政策的作用和意义,解读补贴的标准及申领程序,为推广高效节能设备营造良好氛围。督促和引导广大生产企业通过节能技术产品展览、新品推介会等方式,宣传推广节能设备。
  (三)监督管理。各(区)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大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企业对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报推广信息、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取消推广资格、追缴补贴资金、追究企业责任人相关责任等措施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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